這不是電視劇里的橋段
而是由“代孕”引起的一起案件
阿平與阿珍是一對結婚三十年的夫妻,兩人育有一個女兒。隨著年齡漸長,阿平還想再要一個孩子。
小芳多年前經朋友介紹認識阿平,知道阿平有生子意愿,倆人協(xié)商一致后,共同前往國外制作試管嬰兒,由阿平提供精子,篩選國外卵子庫中的優(yōu)質卵子合成受精卵植入小芳腹中。經過多次的試驗,最終小芳生下了孩子,阿平是他們生物學父親。
從懷孕至產后,阿平在妻子阿珍不知情的情況下,多次向小芳轉賬或購置房產,總計高達1100萬,甚至還向小芳出具了《條據》,載明:我愿意將以前所給予或借支給小芳的1000萬元,作為孩子的撫養(yǎng)費、教育費(0-18周歲),孩子由小芳撫養(yǎng),永不反悔。如果我老婆提出異議,該筆錢即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個人財產,系我個人自愿。
此事件被阿珍發(fā)現后,向一審法院起訴并請求:確認阿平支付給小芳1100萬元的處分行為無效;判令被告小芳返還財產110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阿平與阿珍之間不存在夫妻共有財產的相關約定。在未與阿珍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阿平擅自向小芳轉賬,并向小芳出具《條據》,聲明其給付小芳的涉案款項系其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個人所有部分,于法無據,其行為嚴重損害了阿珍的財產權益,阿平基于“借腹生子”向小芳支付巨額財產,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
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明確禁止醫(yī)療機構和醫(y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阿平與阿珍已育有婚生女,通過試管嬰兒技術合成受精卵,由小芳進行生育的行為有違道德和倫理。
關于小芳辯稱涉案款項用于購置的房產、車輛等,是替小孩保管,因相關財產并未登記在小孩名下而是登記在她的名下,其辯稱理由不成立。
關于小芳辯稱部分涉案款項系阿平支付的小孩撫養(yǎng)費、教育費,因事涉權利主體為小孩,可由權利人另行主張權利,故該項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一審判決:
確認被告阿平支付給被告小芳1100萬元的處分行為無效;限被告小芳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阿珍1100萬元。
小芳不服一審判決
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撤銷該案一審民事判決,依法駁回阿珍的全部訴訟請求;或者查明事實后依法改判;
(二)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在二審中,上訴人小芳,被上訴人阿珍、阿平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
依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夫妻未約定財產形式的,則夫妻財產系共同共有。且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不允許分割共有財產為原則,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允許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是法律保障夫妻共同財產存續(xù)、安全的體現,確保夫妻財產成為婚姻家庭生活得以正常運轉的基本保障。阿珍行使的權利及于整個共有財產。
我國法律允許的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受眾為“夫婦”,即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阿平、小芳行為違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倫理原則》等規(guī)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阿平、小芳共同接受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及阿平給付小芳巨額財產的行為,侵犯了阿珍的合法權益,違反我國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違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倫理原則,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阿平的給付行為無效,小芳因此獲得的財產應予返還。
小芳生育過程艱辛的事實并不能否定其行為的違法性,且小芳生育過程的復雜性等系阿平、小芳自身身體原因等因素決定的,并不能因此證明行為的合法性。
小孩的撫養(yǎng)權、撫養(yǎng)費、教育費、醫(yī)療費用等爭議,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當事人可以另行協(xié)商或訴訟解決。
二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小芳的上訴請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特別提示:本文人物均為化名,圖片來源于網絡)
附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