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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戲團長"無證運虎獅獲刑"二審判無罪 將領回動物

2017-12-08 23:59:20 來源:南方都市報 作者: 點擊圖片瀏覽下一頁

 曾引發(fā)關注的“馬戲團跨省運輸虎獅熊猴未辦證,團長被判刑十年”案終于塵埃落定。今年1月,馬戲團長李榮慶和執(zhí)行團長李瑞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12月6日,該案在遼寧省沈陽市中院二審開庭。12月8日上午,沈陽市中院宣判:二人無罪。

李榮慶和馬戲團老虎舊照。受訪者供圖

一審:以非法運輸野生動物罪判團長10年

河北滄州人李瑞生與李榮慶是堂兄弟,都生于1989年,二人共同經營河北滄州市東光縣國豪馬戲雜技藝術團。

2016年5月至7月,李榮慶、李瑞生沒有辦理運輸野生動物的相關手續(xù),仍將動物從安徽宿州運輸?shù)竭|寧沈陽渾南區(qū),途經河北滄州,遼寧大連、葫蘆島等地。

根據(jù)遼寧沈陽市渾南區(qū)法院一審判決書,檢方指控,兩人運輸?shù)膭游镏杏谢⒁恢、獅子三只、黑熊一只、獼猴一只,虎是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獼猴、熊是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獅子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

法院認為,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但李瑞生是自首,李榮慶如實供述罪行,法院對二人分別減輕處罰。

2016年12月26日,渾南區(qū)法院一審以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李榮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萬元,以同樣罪名判處李瑞生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10萬元。

12月6日,二審開庭結束后,李榮慶兄弟和他們的律師共進午餐。從左及右分別為:李瑞生、辯護人劉瑞芬、宋揚、李榮慶。受訪者供圖

二審:法律已修改,運動物出縣境不再需許可

今年1月,馬戲團長李榮慶和執(zhí)行團長李瑞生不服判決,提出上訴。6月2日,沈陽市中院決定對二人取保候審。12月6日上午,該案在沈陽市中院二審開庭。

李榮慶的辯護律師宋楊向南都記者表示,他在二審中作無罪辯護。他認為,二人運輸?shù)囊吧鷦游锞泻戏ǖ鸟Z養(yǎng)繁殖許可證,該馬戲團具有合法經營資質,運輸動物是為了進行馬戲表演,獲得正當合法的商業(yè)盈利,沒有對動物造成任何傷害。二人不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沒有主觀惡意,其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至于沒有及時辦理運輸手續(xù),這屬于相關行政法規(guī)調整的范圍。并且,今年起實施修訂后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已經取消了運輸證的審批程序。”

12月8日上午,沈陽市中院宣判:李榮慶和李瑞生無罪。

沈陽市中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顯示,該院審理認為,李榮慶、李瑞生共同經營的東光縣國豪馬戲雜技藝術團在未辦理相關運輸許可手續(xù)的情況下,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用于馬戲表演的事實清楚。

但依照二審期間生效施行的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縣境的,已無需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故李榮慶、李瑞生運輸具有合法馴養(yǎng)繁殖許可的野生動物的行為不再具有刑事違法性,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1條規(guī)定的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構成要件,不應認定為犯罪。

沈陽市中院判決:撤銷沈陽市渾南區(qū)法院做出的一審判決,李榮慶、李瑞生無罪。

沈陽市中院二審判決:李榮慶、李瑞生無罪。受訪者供圖

馬戲團長:將領回被扣動物,繼續(xù)做馬戲表演

法院宣判后,李榮慶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表示,他已拿到判決書,正要去沈陽森林公安局辦手續(xù),領回被扣的動物等。去年他被捕后,馬戲團的東西被警方扣押,動物被養(yǎng)在沈陽市棋盤山動物園,“現(xiàn)在動物園打電話告訴我,要我掏幾十萬的飼養(yǎng)費,我哪掏得起啊。”

李榮慶說,他生在馬戲之鄉(xiāng),7歲學馬戲,15歲接手馬戲團。去年出事前,他的馬戲團一年差不多有10個月在外演出。“有時是被房地產公司、廣告公司邀請去演出,演10天,能掙五六萬元,如果自己賣票演出,一場才賺四五百元。現(xiàn)在馬戲表演不景氣,我們去年都是賠錢的。”

對于此前未辦運輸證運動物的問題,李榮慶說,2015年前,他的馬戲團主要做長期表演,一直都有辦證。2015年之后轉做短期演出,一地演10來天就去下一地,來不及辦證。“運輸證限定運輸起止地點,但馬戲團流動性大,可以說這個證是一次性的。之前辦一個運輸證需要從縣林業(yè)局、市林業(yè)局、省林業(yè)局、國家林業(yè)局,逐級報備,逐級批復,通常需要三四個月甚至更久,我們等不起。”

李榮慶告訴南都記者,等領回動物,他還會繼續(xù)做馬戲表演。“動物已經一年多沒被訓練了,接回來還得讓它們適應幾個月,再做訓練和表演。”

責任編輯: 孫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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